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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2025年工作报告
2026-04-3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田源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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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6年1月11日在银川市西夏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韶慧

各位代表:

我代表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25年工作回顾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十五五”规划谋篇布局之年。一年来,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力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任务,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聚焦中心大局,在护稳定、促发展上持续发力

坚持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护航西夏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检察作为。

坚决维护安全稳定。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放在首位。办理各类刑事案件802件1095人,批准逮捕303人,提起公诉551人。严惩严重暴力犯罪,办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58件88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恶势力犯罪团伙16人,做到“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

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保护,严惩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办理案件31件37人。依法打击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13人,挽回经济损失285万元,惩治企业内部腐败。开展违规异地执法与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纠治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11类,监督超标“查扣冻”款项300余万元。办理夏某某虚开发票案,追回税款3149万元,注销“空壳公司”19家,引导夏某某捐赠公益疫苗近万支,实现办案、治理、监督、教育效果相统一。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深化“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对203件群众信访做到件件有回复,院领导接访下访49人次。常态化派员入驻综治中心,办理信访63件次,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依托检察自创的“命案防控模型”,筛查出7个风险点并制发提示函,有效阻断潜在风险。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为18名被害人或家属发放司法救助金34.2万元,传递司法温度。

二、践行司法为民,在惠民生、暖民心上倾情履职

积极践行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在办好利民之事中务实功、求实效,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真情守护人民群众身边安全。将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严厉打击盗窃、电信网络诈骗等侵害群众财产权益犯罪271人,追赃挽损71万元,守护群众“钱袋子”安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等专项监督,围绕医疗器械、“网红探店”等行业问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件,追缴惩罚性赔偿金3.7万元;对社区团购食品贮存、现制现售饮用水安全等问题,推动185家食品行业主体规范经营。聚焦群众出行安全,消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隐患24处。

严密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屏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办理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件,督促清理污染、非法占用的河道水域岸线34公里,拆除违建21处。聚焦机动车维修领域危废处置问题,监督整改安全隐患8处,督促36家汽修店依法规范经营,实现危废转移全程可溯源管理。对小微放射诊疗机构、宠物医院违规开展放射诊疗及辐射污染问题,推动33家机构规范诊疗作业,切实消除电离辐射污染隐患。办理的“督促规范文旅产业及葡萄酒庄非法排污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水利部协同推进黄河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严的震慑,批捕47人,起诉95人。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对涉罪未成年人批捕26人,起诉61人,不起诉25人。将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始终,对罪错未成年人实行分级干预矫治,通过“家庭+检察+社工”帮教模式,精准帮教36人,制发《督促监护令》76份。联合公安机关开展重点场所整治,对300多家旅店业经营者开展强制报告专题培训,督促重点行业规范经营。落实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开展校园欺凌、预防性侵、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普法宣传35场次,覆盖人数4000余人。

依法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追缴工伤保险费115万元,保障512名新就业形态等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保权益,帮助20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23万元,为弱势群体托底撑腰。依法惩治侵犯妇女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犯罪,办理案件43件56人;与法院、司法、妇联等多家单位共建《西夏区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对家暴行为的快速干预与综合处置,办理的冶某某反家暴正当防卫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精品案例”。

三、立足本职本源,在强监督、提质效上精进笃行

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抓好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巩固提升做优刑事检察。深化侦查活动监督,推进侦协办实质化运行,立案监督36件,纠正漏捕漏诉17人,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类文书125份。开展刑事案件“挂案”清理专项,清理公安机关挂案61件,清理率达93.8%。强化审判监督,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类文书4份均采纳。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出监督意见20件,采纳率100%。

提质增效做强民事检察。不断拓展监督广度和深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办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64件,依法审查生效裁判监督案件8件,对确有错误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均采纳。办理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件23件,对诉讼费应退未退、驳回起诉不当等审判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开展民事终本执行专项监督,对违法“查扣冻”、失信惩戒措施不当等问题,依法监督20件。协同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依法快捕快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件。

强化履职做实行政检察。着眼更好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11件。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程序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8件,保障执法司法规范。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63件,65名被不起诉人受到行政处罚。自主研发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不准予执行监督模型”成功上架最高检平台,全国应用817院次,获评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优胜模型,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宁夏经验。

精准规范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立足公益保护职能定位,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4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磋商意见60件,监督追缴耕地占用税款576.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8.2万元,95%以上的公益损害问题在诉前得到解决。对鹭岛湖违法情形长期未整改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彰显检察监督刚性。办理的督促整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等4件案件被最高检点评为高质效公益诉讼案件。

四、强化队伍建设,在提能力、肃风纪上久久为功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认真落实加强新时代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一体提升政治素质、业务素能和职业道德素养。

坚持把政治建检摆在高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依托“五学联动”共学体系组织学习115次,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区委、区委政法委请示报告58件次,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持续擦亮“西检花木兰”党建品牌,弘扬“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

切实把素能强检落到实处。抓实专业素能培养,围绕“全科检察官”培养目标,坚持政治轮训与业务培训同步推进,开展培训24次,覆盖干警886人次。深化检校合作,坚持检察官“走出去”传授实务经验,专家学者“引进来”注入前沿理论,实现检察实践与法学教育的双向赋能。抓实岗位实践锻炼,开展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书记员技能竞赛等实战化练兵活动,坚持以练代训、实战提能。抓实正向激励引导,将工作业绩提效与队伍素能提升相结合,21人次择优晋职晋级,14个案例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典型案例,15个集体和个人获市级以上荣誉,工作成效被自治区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87次。

持续把管理兴检抓在手上。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提升履职质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与公安、法院、司法会签《西夏区公检法刑事办案指引》《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全流程调解实施办法》等5项制度,提升司法办案综合效果。发挥检委会决策把关与指导作用,召开检委会33次,审议案件和事项94件,开展业务分析16次。优化案件流程监控机制,加强对重大案件、重要节点和重点问题动态预警276次,以程序规范保障实体公正。强化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严格落实“每案必检”,检查评查案件1237件,以管理精细化驱动司法办案高质量。

坚定把作风立检引向深入。严明纪律规矩,纵深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扎实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一体推动学有质量、查有力度、改有成效,不断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检察人员主动记录报告101件,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认真落实巡察整改责任,建立健全8项长效机制,细化75项工作举措,巩固全面从严管党治检的廉政根基。

各位代表,检察权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一年来,我们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面落实西夏区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精神,向西夏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案件管理工作情况,认真办理回复代表建议和监督意见16条。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向区政协专题通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主动邀请委员参与检察听证、案件办理“回头看”等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活动88次,公开案件信息1377条,发布检察动态732条,坚持以公开、透明、理性、法治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我们取得的这些成绩,得益于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航掌舵,得益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得益于党中央和区市党委的坚强领导。同时,离不开西夏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在此,我谨代表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服务保障西夏区高质量发展的精准性、实效性还存在不足,运用法治监督助力基层治理、化解矛盾、保障民生的实效有待提升。二是“四大检察”职能履行还不够全面协调充分,检察办案质效还需进一步提高。三是人才梯队建设还不够科学合理,检察队伍综合素能还要持续增强。这些问题,我们将紧盯不放、着力解决。

2026年工作安排

2026年是 “十五五” 规划开局之年,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工作要求,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西夏区委“1410”强区战略发展大局中谋划推进,为开创中国式现代化西夏区实践新局面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持续提高政治站位,以更强决心书写忠诚答卷。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做到检察工作方向由党指引、检察工作原则由党确定、检察工作决策由党统领,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坚决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推动机关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深化党建品牌建设,以党建强引领业务精,以业务优彰显党建实。

二是精准把握中心任务,以更优履职服务发展大局。在融入大局中履行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检察工作。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严重暴力犯罪。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服务西夏区创新驱动引领工程,主动回应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法治需求,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让法治成为营商环境的“最强内核”。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聚焦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办理一批示范性案件,助力高标准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三是始终牢记司法为民,以更实举措诠释检察担当。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聚焦食药、医疗、个人信息保护等民生领域重点问题,综合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升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效果。深度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筑牢风险源头治理防线,推动矛盾纠纷依法化解。做实司法救助、支持起诉等为民实事,强化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司法保护,让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四是全面聚焦主责主业,以更高标准强化法律监督。持续抓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加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环节的全链条监督。民事检察加强生效裁判、审判活动监督,强化民事执行全程监督。加大行政检察工作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以推进公益诉讼立法为重要契机,提升公益诉讼检察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五是纵深推进队伍建设,以更严要求淬炼检察铁军。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持续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常态化长效化,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紧盯检察环节重点领域、关键节点,一体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加强队伍结构优化、检察人才储备、专业素能培训等工作,不断加大复合型人才、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持续提升队伍素能,努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云程发轫,万里可期,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将在西夏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西夏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为奋力谱写银川科创新城高质量发展崭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检察院工作报告相关用语说明

1.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指根据宪法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宽严相济的首要前提是严格依法,辩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违规异地执法与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党中央部署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旨在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违规异地执法指执法机关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超越法定地域管辖权,到外地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的执法活动。趋利性执法司法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追求本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伦理的执法司法行为。

5.检察建议: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针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社会治理漏洞或公共利益受损等问题,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性文书。

6.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社会治理工作存在违法犯罪隐患、群体性事件隐患、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形,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7.超标“查扣冻”:指在司法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或涉案人员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所涉及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依法应当保全的范围或案件标的额的行为。

8.司法救助金: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由国家给予的救助金。

9.食药安全益路行: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的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针对食品非法添加、药品销售不规范、新业态监管漏洞等突出问题,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法律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10.公益诉讼检察: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授权,对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包含以下两类: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公益受损的情形,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若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在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检察机关可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

11.“网红探店”问题:指在网络社交平台上,部分探店博主为谋取商业利益,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效果、未明确标识广告合作等过度商业化的营销行为,此类行为会误导公众,破坏消费市场的真实性与信任度,影响行业生态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12.罪错未成年人观护帮教:指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及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由司法机关借助社会力量、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专门的观护帮教主体,对罪错未成年人开展管理、保护、考察、教育等工作,促进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良性回归社会的工作机制。

13.侦协办: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所队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的机构。

14.刑事“挂案”清理:指司法机关对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未结、停滞不前的案件进行集中排查、审查和处理的工作举措。

15.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生效裁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情形,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16.虚假诉讼: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唆使他人帮助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1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8.行刑反向衔接:指人民检察院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19.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不准予执行监督模型:指部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因超期申请执行、未履行催告义务等程序违法情形,被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导致行政处罚效力落空。该模型通过智能分析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数据,精准筛查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或行政违法行为,提前识别监督纠正,提升行政执法规范性。

20.“五学联动”机制:指“党组会示范领学+中心组专题导学+检委会业务辅学+党支部常态跟学+部门会实务促学”的全方位深层次学习机制。

21.“西检花木兰”党建品牌:西夏区人民检察院女性干警占比达70%,是工作的主要力量,为激励女性干警奋发有为,以花木兰为形象比喻,设立“西检花木兰”党建品牌,内含“木兰有光”“木兰有德”“木兰有师”“木兰有为”系列子品牌。

22.全科检察官:指具备全面法律知识和综合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办理各类案件、履行多项检察职能的复合型检察官。通过跨部门轮岗、实战练兵、培训赋能等方式,推动检察官从单一业务型向综合履职型转变,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社会治理大局。

23.三个管理:指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业务管理侧重于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对检察业务、检察工作的趋势、规律、特点等进行研究。案件管理侧重于对案件进行流程、实体等全方位管理,包括办案组织设置、办案职权划分、办案监督管理等,推动把司法责任制落实到位。质量管理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侧重于促进办案实体、程序、效果有机统一。

24.“三个规定”: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附件2

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受理、办结对比图

图1  2025年四大检察办案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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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24年、2025年办理捕诉案件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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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2025年刑事案件罪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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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夏某某虚开发票案典型案例

【要旨】

优化营商环境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具体举措。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既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打击企业违法犯罪行为,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又要结合案件特点,全面准确适用强制措施,避免“一刀切”的机械司法,把握“护”这个关键,做好“实”字文章,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安全、绿色、健康发展。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实际控制经营的宁夏某信息咨询公司等7家公司(简称一级开票主体公司)从北京某生物制品公司、长春某生物科技公司等(简称上游公司)承接疫苗推广业务,夏某某为减少其实际控制经营的一级开票主体公司企业所得税支出,指使亲属、员工先后注册成立多个公司、个体工商户,利用小规模企业未达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指使员工伪造相关合同、资料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展虚假交易,以各种名义将上游公司打入的推广费转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个体工商户中,从而虚增公司运营成本、虚减收入。由夏某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个体工商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公司所得税税前列支,以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目的,上述发票被入账作为公司经营成本申报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经鉴定:夏某某控制的一、二级开票主体公司在非真实业务交易背景下接受二、三级开票主体公司开具发票合计2108份,票面金额合计9558万余元。

【履职情况】

(一)派员介入,引导侦查,督促移送行政违法线索。因案件疑难复杂,西夏区公安分局邀请提前介入,本院派员介入案件,通过联席会议讨论,听取税务机关专业人员讲解,对案件的定性、取证等提出具体的介入意见,为案件后期侦查奠定了基础。通过实质介入,检察官发现该案涉及刑事案件,同时涉及行政违法,建议公安机关将涉案公司虚开发票情况及时移送税务机关核查,为国家追回税收损失。税务机关收到移送线索,依法对夏某某实际控制7家公司开展稽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决定,最终为国家追回税款3087万余元,收缴罚金62万元。

(二)严审证据,依法逮捕,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审查逮捕阶段,夏某某避重就轻、抗拒侦查、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嫌犯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夏某某批准逮捕,并提出补侦意见。公安机关按照补侦要求开展侦查工作,固定关键证据,查明全案犯罪事实。

(三)必要审查,走访核实,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本院批捕后,夏某某委托其辩护人多次来院沟通,称夏某某已认识到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让其家属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缴纳罚金。审查起诉期间,其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核查,夏某某认罪悔罪,承诺补缴税款,争取从宽处理。同时了解到夏某某公司正在对接免费疫苗接种社会公益项目,故对夏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稳妥处置,宽严相济,彰显“三个善于”运用成效。“三个善于”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案既是刑事案件又是涉及行政违法(即逃税行为),检察官审查案件时,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督促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同时在办案中助力追回税款3149万元。

(二)做实以案促改促治。夏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深刻认识到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对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将19个“空壳公司”主动申请注销登记,对经营的7个公司开展合规整改,通过设立合规办公室,健全规章制度、优化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的合法经营。

(三)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在检察审查环节,检察官对夏某某释法说理,讲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严重性,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真诚悔罪,为回馈社会自愿做公益,先后给某市9-14岁贫困女生、某区14岁在校女生、某市9-45岁适龄女性捐赠二价宫颈癌疫苗5667支,向某市部分养老院老年人及环卫工人捐赠流感疫苗3000支、23价肺炎疫苗1000支。本院通过高质效办案,实现办案、治理、监督、教育贯通融合,实现检察办案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编辑】:田源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